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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企业收到了员工社保申报人数与个税申报人数不一致的税务风险通知短信被要求提交情况说明,企业收到短信时其实先不必太慌张,在写情况说明之前先好好梳理一下自己企业是否存在以下七种造成社保人数与个税人数比对不一致的合理情形:
01实习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管企业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给实习生申报个税,在实习生正式毕业之前均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02劳务派遣员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而不是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保。而对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总[2015]3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用工单位如果跟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约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并代扣个税的话就会造成个税与社保人数不一致的情形。
03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由用工单位为其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但是,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愿选择参保。另外需要注意不要混淆非全日制用工和季节性用工。季节性用工往往和出现于特定季节的冬季锅炉工、农产品采摘等这些相关,但是季节性用工属于全日制用工是需要缴纳社保的。
04多处任职员工《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民商法上,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可以多处建立劳动关系,当然可以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并申报个税。而对于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何缴纳社保的问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提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只提到了工伤保险需要重复缴纳,至于其他保险没有提到,但实务中除了退休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情况外,各地都是执行“五险统征”模式,不让单独买工伤保险。
05“新农合”和“新农保”员工按照法定要求,已经购买过“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务工人员入职后就应该转为职工社保,但是实务中绝大多数人不愿意转换为职工社保,从而导致个税与社保存在人数差异。
06特定情形的外籍员工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外籍员工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按协议规定办理。目前,德国、韩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有关行业的两国工作人员在对方国家就业时,可按规定免缴部分社保费用。
07退休返聘员工按照8月1日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9月1日之前退休返聘员工仍然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而用人单位是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的规定为退休返聘员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了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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